《標準化法》自2018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團體標準被明確賦予法律地位。我國社會團體尤其是學會、協會、聯盟等技術組織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依據市場和創新需求,制定、發布了一批團體標準。這些團體標準填補了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空白,促進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高了企業生存力乃至進軍全球市場的核心競爭力?,F將團體標準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國家標準體系結構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2018年開始實施的新《標準化法》明確“強制性標準守底線、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補遺漏、團體標準搞創新、企業標準強質量”的標準化改革趨勢。
(二)、團體標準的特點優勢
一是團體標準制定程序社會團體自定、制定周期短,可與自主核心技術結合緊密, 在核心專利上擁有足夠的覆蓋性,有助于提高會員單位的產業地位和市場競爭力。二是團體標準作為一種規范性技術文件,在產業創新發展中,能夠促進科研成果迅速轉化,縮短研發周期、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的整體質量和市場準入門欄,引領企業創新驅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三是團體標準經過實踐提升,還可以上升成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乃至是國際標準,為會員單位進軍國際贏得先機,有助于樹立國際品牌、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
(三)、團體標準的編制修訂
團體標準制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標準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發布、標準實施和標準復審等八個階段。原則上,未通過或者未進行前一項階段程序,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程序。團體標準從立項公告下達到批準發布大致需要9月~12月。對于標準草案成熟、技術內容確立依據充分的標準提案,根據專家意見可以啟動加速程序,在6個月內完成報批。
各團體標準的起草單位,可自行組織編制團體標準草案。團體標準草案完成后,報聯盟秘書處初審,初審合格后轉送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進入團體標準編制修訂程序。
(四)、團體標準的批準發布
團體標準審查完成后,由聯盟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和發布工作。聯盟和團體標準起草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和推廣,還要加強對標準實施工作的推動及實施情況的反饋評估,切實發揮團體標準效用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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